15张毕业照露出女儿内裤,商家涂黑就印,还说“没心情处理”
发布时间:2026-07-24 10:22 浏览量:1
杭州的潘女士,最近收到了女儿幼儿园毕业照的成品册。翻开第一页,她手就开始抖。翻到后面,她直接把册子摔在了地上。
女儿有15张照片,露出了内裤。
幼儿园请的摄影机构,给一群五六岁的孩子拍毕业照。孩子们穿着裙子,摆着各种姿势,有的坐着,有的蹲着,有的趴在地上。摄影师的快门按得飞快,角度低得贴地。15张照片里,女孩的裙底被镜头完整收纳,内裤清清楚楚。
潘女士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商家:销毁底片,重拍或者退钱,都行。她要的很简单——不能让这些照片流出去,更不能印在毕业册上。
商家的操作,让她三观碎了一地。他们没有销毁底片,没有重拍,没有道歉。他们只是拿起电子笔,把女孩隐私区域涂黑,然后直接印刷成册。那本毕业册,现在躺在潘女士手里,黑色的涂抹块像一块块伤疤,盖在女儿的裙底上。
潘女士再次找到商家,要求给个说法。商家的回复,堪称2026年最冷漠的客服话术:"已退款,家人住院手术,没心情处理此事。"
15张走光照,一句"没心情",就想翻篇。
我反复看了那张视频截图,孩子们穿着统一的白色袜子和深色鞋子,坐在蓝绿色的地砖上。摄影师的机位明显偏低,从斜下方仰拍。五六岁的女孩,穿着裙子,这种角度下不走光才怪。我不是专业摄影师,但我知道,给幼儿园孩子拍毕业照,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保护隐私。蹲着拍、趴着拍、仰角拍,这些手法用在成年模特身上是艺术,用在穿裙子的女童身上,就是失职,是侵犯。
更让我想不通的是,商家为什么敢涂黑就印?
底片在他们手里,潘女士要求销毁,这是合法合理的诉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更严格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15张露出内裤的照片,属于高度敏感的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商家不仅没征得监护人同意就拍摄、留存,在监护人明确要求销毁后,还擅自涂黑印刷。这不是"处理不当",这是明知故犯。
而那句"已退款",更是把商业逻辑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商家看来,钱退了,交易就两清了,后续的情感伤害、隐私风险、精神损失,都不在他们的责任范围内。可隐私权不是商品,不能用"退款"来买断。你退的是拍照的钱,退不掉的是15张照片已经存在的事实,退不掉的是这些照片可能已经备份、可能已经流传、可能已经被人下载的风险。
"家人住院手术,没心情处理此事"——这句话的潜台词是:我的家事比你的诉求重要,我的情绪比你的权益优先。这种话术,把商家的自私暴露得淋漓尽致。你家人住院,值得同情;可这不是你把客户孩子隐私当儿戏的理由。一码归一码,家事可以请假,可以委托同事处理,但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我查了一下,幼儿园毕业照市场这几年乱象丛生。2026年6月,人民网报道过多起"幼儿园高价毕业照引争议"的事件,家长称被"自愿消费",动辄几百上千的套餐,包含各种摆拍、航拍、微电影。可这些乱象里,很少有人关注到拍摄过程中的隐私保护问题。摄影师有没有资质?有没有接受过儿童摄影的专业培训?拍摄角度是否合规?底片管理是否安全?这些问题,大多数幼儿园在招标摄影机构时,大概从来没问过。
潘女士的遭遇,撕开了这个行业最隐秘的角落。当商家把"涂黑"当成解决方案,把"退款"当成免责金牌,把"没心情"当成拒绝沟通的理由,说明这个行业的底线已经低到尘埃里了。
那本涂黑的毕业册,现在成了潘女士手里最烫手的证据。她可以继续维权,可以起诉商家侵犯隐私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无论赔多少钱,那15张照片已经存在了,女儿的内裤已经被镜头记录过了,黑色的涂抹块已经印在纸上了。这些伤害,没法像商家退款那样,一键撤销。
幼儿园在这件事里,也不是无辜的。是他们请的摄影机构,是他们组织的拍摄活动,是他们对拍摄过程缺乏监管。潘女士找商家维权的时候,幼儿园在哪?有没有出面协调?有没有对摄影机构进行追责?如果幼儿园只是充当了一个"中介"角色,收完钱、拍完照、发完册子,就撒手不管,那他们和商家一样,都是失职方。
我想说说那个被涂黑的女孩。她今年幼儿园毕业,大概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她只知道妈妈最近很生气,把一本漂亮的相册摔在了地上。等她长大了,如果有人告诉她:你五岁的时候,有15张照片露出了内裤,被一个陌生人拍下来,又被另一个陌生人涂黑印成了册——她该怎么面对这段记忆?
商家的涂黑笔,遮不住镜头犯下的错。那句"没心情",冷不过一个母亲护女的心。
信源:中国蓝新闻/1818黄金眼关于杭州潘女士女儿幼儿园毕业照隐私泄露报道(2026年7月23日);人民网《幼儿园高价毕业照引争议家长称被"自愿消费"》(2026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