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获刑1年8个月,出狱偷71件女性内衣再获刑!三大疑问详解
发布时间:2026-01-20 14:32 浏览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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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一男子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满释放后,无业在家半年内盗窃女性内衣裤71件再次获刑?网友纷纷留言:强奸未遂都判三年了,他这个强奸怎么判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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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新闻网报道称,家住市姜堰区的无业男子方某,因在半年多时间里累计盗窃女性内衣裤71件,被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方某多次至泰州市姜堰区,采取翻墙入户、翻窗入室、乘隙窃取等方式,盗窃女性内衣内裤,合计窃得被害人陆某、黄某某、蔡某、陈某甲、许某、陈某乙、杨某等7人内衣内裤共71件。
此外,方某还曾因偷窥他人隐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行政拘留;又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最终,在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调侃:明年放出来会更恼火!说明改造到59分了,这次进去争取改到及格分再出狱
也有热心网友分析:一元店里女内裤每条一元,71条共71元,盗窃金额远未达到立案标准?
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强奸未遂都判三年了,他这个强奸怎么判一年八个月?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一下,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强奸罪判1年8个月,真的判轻了吗?
首先,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基本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本案中,很多网友拿“强奸未遂判3年”对比,觉得方某的刑期不合理,但这忽略了强奸罪的量刑逻辑。
因此,方某的案件发生在2014年,当时法院判决必然考量了具体情节:比如说,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或是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与此同时,网友所说的“强奸未遂判3年”,往往是未遂但伴随暴力、胁迫等恶劣情节,根据“两高”相关解释,若存在侵入住宅、严重摧残等情形,即便未遂也可能从重处罚 。
所以说,量刑不是“一刀切”,必须结合个案细节,这正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第二,71件内衣仅值几十元,为何构成盗窃罪?
首先,根据《刑法》第2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认定有三个关键情形: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后两者无需满足金额标准 。
本案中,方某的行为完美契合两个重罪情节:一是“入户盗窃”,他翻墙、翻窗进入他人住宅,而“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均属“户”,入户盗窃本身就构成犯罪;
二是“多次盗窃”,半年内针对7人多次作案,远超“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认定标准 。
也就是说,有网友算着“1元1条”的账,质疑未达立案标准,但法律早已明确“盗窃不是只看金额”。这71件内衣承载的是被害人的隐私安全,其社会危害性远非几十元能衡量,法院定罪判刑完全合法。
第三,有强奸前科,为啥这次只加刑1年?
首先,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构成累犯需满足“前罪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后5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担心“改造不到位”,但前科对量刑的影响有明确法律边界。本案中,方某2014年刑满,2024年再犯罪,间隔已超10年,不构成累犯,只能作为酌定从重情节。
也就是说,法院最终判处1年有期徒刑,既考虑了他入户、多次盗窃的严重情节,也综合了其盗窃财物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实际,同时罚金5000元也体现了惩戒性。若下次再犯,一旦符合累犯条件,量刑会大幅加重。
最后,案件背后,是对公民隐私和住宅安全的坚决保护。入户盗窃、侵害女性隐私,即便金额不大,也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提醒大家,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报警,留存证据。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
@何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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