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东来红内裤事件判决不属实,两个小段应当上诉并索赔损失
发布时间:2025-06-15 14:51 浏览量:18
注:本文为观点评论,无任何不当言论。
红星新闻消息,5月28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决段某赔偿胖东来40万元,并道歉30天。经搜索,未查到判决书的原文及送达时间。
一,起因
1月30日(正月初二),胖东来接到段女士反馈:“在胖东来买的红色内裤出现掉色,穿着后有过敏的现象。”胖东来值班员告知段女士,春节营业后处理。2月2日(初五),胖东来A、B员工先后与段女士沟通处理;2月3日,班长与段女士沟通出现问题,由主管陪同段女士就医。
可能因为耗时过长,沟通不畅,再加上频繁换人,身体不适,让段女士产生情绪,遂把事情经过上传至网络。
从以上过程来看:
1,段女士并不是在没有沟通的情况下就曝光。
胖东来免职3人、处理3人,也说明错在胖东来。
2,段女士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词,如实陈述发生的事实,这也算诽谤?
3,经胖东来自检,红内裤确实掉色。
“顾客对更换处理人员不知情,说过的问题重复叙述,经历了四天(应当是五天)的身体不适。”
“也因前期处理时的不成熟向顾客致歉!”
“跟踪顾客健康恢复状况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胖东来也承认自身存在上述问题,并认错道歉、承担责任……
“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不就等于承认医疗费用是因红内裤所致?
干吗又指控别人“不实报道、没核实”,还索赔100万?又要、又立,两头吃尽?
二,判决
从新闻上公布的判决内容来看,魏都区法院的判决很有学问,且在案件的定性上完全认同了胖东来的起诉。
1,“账号视频截图显示段某在穿着案涉商品前曾多次出现过敏情况”——这段话,应当是来自胖东来及其法务的举证,然后被法庭采信。
首先,这句话是想表达什么意思?段某以前过敏,跟你有什么关系?你是想以此证明“段某现在过敏与你无关”?那你得另行举证证明!
你举证的“视频截图”,只能证明“段某曾出现过敏”。“段某曾出现过敏”不能等于“段某现在过敏与你无关”,这两者之间还差一份医疗、权威机构的可信报告或者其它方式的举证。
缺少一份举证环节的“等同、误导、混为一谈”,不能成为诽谤、侵害名誉权的依据。
其次,这个“前”,是指多久?是指“前一秒”,还是指“前一个星期以上”?
“出现过敏”是指全身、上身、还是下身?
法律文书要求严谨、严格。模棱两可、语焉不详会让人以为“前”是指“前一秒”,进而得出错误认知:“段某穿红内衣的时候就已经过敏了,段某是属于故意诬陷和捏造。”
实际上,从网络截图和段某的自述来看,段某从未出现过下身过敏,该段话为何不如实写为“出现上身过敏”?
2,魏都区法院应当是依据的民法典第1024条,判决段某“发布不实视频,没有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以诽谤的方式侵害了胖东来的名誉权。
首先,段某明明是如实讲述,怎么就变成了“发布不实视频”?
“发布不实视频”的依据是什么?是胖东来的检测报告吗?
搞错了没有,检测报告只能证明质量合格,能证明绝对不会过敏吗?
“上次上身过敏等同这次下身必然会过敏”,“质量合格等同绝对不会过敏”,这都是在偷换概念!
“质量合格等同不会过敏”要想成立,这两者之间起码还差一份权威机构的可信报告或者其它方式的举证吧?
其次,“没有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这是在给民法典第1024条加标准了吧?
民法典第1024条里,只有严重的“侮辱、诽谤”行为,才构成侵权。
诽谤的构成核心,为“主观故意”及“捏造”,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
“没有核实”怎么能等同“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呢?
对照民法典第1025条,魏都区法院认定的“主观故意”,应当为“舆论监督”。对照1025条项下的一、二、三,没有一项与段某相符。
行为人发表的言论,只要不是主观故意且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即使言论有误,也可以由双方沟通、澄清。
如果我吃东西拉肚子了,或者菜刀拍蒜拍断了,我如实叙述,也因“产品有合格证既判定为言论不实、没有核实”而构成诽谤?那发言前不得先到全国各地的鉴定机构跑一圈?
3,胖东来索赔100万元,魏都区法院判赔40万元,包括6万元的律师费,14万多的检测费,及其它商品损失。
这都是段某造成的损失吗?
律师费,判定“有罪”,才能称之为损失,这是个模糊的概念。
14万多的检测费,我说这条内裤有问题,你巴拉巴拉把全场都去检一遍,这也算我头上?那你要停业一个月,我不得赔几个亿?
下架商品损失?这咋也算上了?段某不早于2月3日发布视频,胖东来2月2日就下架了商品,也就是说该损失并非由“不实视频、没有核实”的“侵权”所导致,咋也算到段某头上了?
段某无论有没有侵权,这个计算本身就不合理。
三,后记
非常抱歉,写一篇文章需要这么多天。
该判决如果是5月29日送达的话,上诉期截止到6月13;如果是5月30日送达的话,上诉期截止到明天6月16(周末顺延2天)。
如果还没过上诉期的话,我希望两个小段能上诉。
两个小段当初之所以选择不上诉,合理推测,一个是被误导,真以为是自己的错;二个是被汹涌的网暴所打击,想早点息事宁人。
实际上,弱肉强食的世界,乞求换不来和平。
看看下面这张几千几千评论的截图,你如果被钉在“违法”的耻辱柱上,你以为世人会放过你?你只有证明了自己,别人才会认可你!
上诉如果自诉,也花不了一分钱。说不定就改判了呢?
如果上诉成功,停播的损失是可以索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