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被害人的性侵案件,也能定案?

发布时间:2025-05-06 20:18  浏览量:14

昨天写完《检察官的尽头:深入一线,理性办案》后,把《无尽的尽头》的结尾看完,睡不着了,可是已经凌晨一点了,得睡觉了。纠结了好一阵子,还是决定先睡觉。今天还是放不下,那就写写。

声明一下,剧中的万校长如果找我辩护,我会毫不犹豫地拒绝。只要内心会确信,他就是侵害了那些孩子的人,情感上,接受不了为他辩护。但这不妨碍职业法律人对案件的探讨。还有,在接下一个性侵案件之前,我再也不写这类文章了,如果发现了,你来骂我,打我也行。

剧中,万校长开了一家舞蹈学校,励精图治,成绩斐然。但同时,不少14岁以下的小姑娘也被万校长喊进小房间“加餐”,猥亵、强奸了几十个孩子。

原本,林检察官想建议无期徒刑,结果姓崔的小丫头,当庭被辩护人问慌了,出现不少漏洞,无法自圆其说,证言被排除,强奸罪无法认定,最后只定了强制猥亵罪,判了5年有期徒刑。

林检察官自然不服,她以在公共场合猥亵,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抗诉了。

值得一体的是,她的同事、领导,上级院都大力支持。但,法律人需要理性,对一个行为定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然很容易办错案。

二审裁定发挥重审。重一审期间,她和同事走访了很多被害人,发现这些小姑娘,有的有了孩子,有的精神崩溃,极为悲惨。她发誓要让万校长死——指控死刑立即执行。

大家都理解,多数人都能共情她。但共情之外,我更多的是专业上的疑惑——这些被害人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无论是猥亵还是强奸,如果仅靠孩子们断断续续地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万校长又不认罪,能不能定罪?

严格证据标准的角度,不能定罪。这也是一审不认强奸的原因。认定强奸罪的唯一证据,是一个崔同学保留的当时的内裤。鉴定显示,内裤上有被告人的体液。但被告人说,有收集女孩内裤的癖好,这就否定了强奸。

但是,实务中,有多少性侵案件,就凭被害人陈述,再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直接定罪了?

重一审的时候,重新鉴定显示,内裤上有崔同学和万校长的混合DNA,鉴定人认为,只有发生强奸才可能出现

这里吐槽一下鉴定人的不专业。作为中立的第三人,只能从专业角度提供专业意见,不能对案件定性,更不能当庭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这个鉴定人就没有把握好专业底线。有失水准。

这里有如下问题:发生关系在夏天,女孩用一个塑料袋保存了内裤,并不是依法保存,几个月后又重新鉴定,检材已经被污染。科学角度,能否检测出混合DNA?如果不能,检方是否涉嫌造假?如果检测出来,是不是只有发生性关系后才能形成?比如出汗的时候,双方握手后,用手再摸内裤,是不是也会形成混合DNA?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没有涉及。当然,辩护人也没有提出这些问题,失职。

鉴定是认定构成强奸罪的唯一直接证据,但是却存在这么多的问题,都没有解决。

其他的,就都是被害人陈述了。这些只是被害人一方的言辞证据,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不管几十个还是几百个,都改变不了证据不足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公诉人法庭上慷慨激昂,把自己都感动的稀里哗啦,而法庭也直接确认了他们的死刑量刑建议。

这是死刑案件,证据也能如此草率。看到两级检察人员同仇敌忾,说不出的复杂情绪。只要他们内心确信是自为民除害,哪怕证据不充分,都没关系。剧里是这样,剧外呢,是不是也这么办案?如果道德和情感披着法律的外衣就可以杀人,那还有什么事不能杀人的?

律师看法庭剧,带着批判思维,确实毫无乐趣可言,唉。

希望父母加强子女的性教育,做孩子的朋友,在他遇到困难时,才可能第一时间发现,不让悲剧持续上演。

当然,更希望司法人员办案,不仅忠于情感和职业,更要忠于法律。